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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08-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四章证书与标志

第五章后置现场审查

第六章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生产厂(场)点等单位取证

第七章附则

附件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单

附件2 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附件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延续免于实地核查承诺书

附件4 撤回行政许可申请书

附件5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决定书

附件6 企业实地核查计划

附件7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56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质检总局令第1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后置现场审查等事项,应与相应的产品实施细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申请受理和部分列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审批和后置现场审查工作。

市、县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部)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承担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有关技术性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企业申请生产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