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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08-12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二)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部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八年十月
目录
第一条为了做好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管理部门发证。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生产许可工作,应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发证产品定义及范围
(一)定义
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是指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制品和复合纸制品以及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纸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
(三)单元划分及产品品种
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根据产品使用特点分为食品用纸包装和食品用纸容器2个产品单元,各单元产品品种见表1,各产品品种执行的产品标准见附件表B。
按企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生产的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企业应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表1食品用纸包装、容器等制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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