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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08-12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食用菌制品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为以可供人类食用的野生或人工栽培的真菌子实体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制品

食用菌制品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小类(干制食用菌、腌渍食用菌)。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一)食用菌制品生产基本流程。

食用菌干制品:原料选剔预处理干燥包装成品

腌渍食用菌:原料选剔预处理(烫漂)(冷却)腌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原料预处理; 2.干燥; 3.食用菌干制品的包装过程; 4.腌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2.重金属含量超标;3.食用菌干制品水分超标;4.农药残留超标;5.发霉、褐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食用菌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厂房与设施的设计应当根据不同食用菌制品的生产流程进行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洁、清理、消毒。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验收场所、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分装企业应该具备原辅材料仓库,包装车间,成品仓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直接用于生产加工的设备、设施及用具均应采用无毒、无害、无腐蚀、不生锈、易清洗消毒,不易于滋生微生物的材料制成。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的机械化程度、规模可依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满足生产需求。

食用菌干制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工艺要求的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冻干食用菌制品另外需要冷冻干燥设备、升华干燥仓,另配以速冻、真空、加热、制冷、运料、监控等辅助设备。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干燥设施、包装设备。

腌渍食用菌需要原料清洗设施、原料处理设施、分选设施、腌渍设施、包装设备。分装企业必须具备分选设施、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 11675-2003《银耳卫生标准》;GB 7096-2003《食用菌卫生标准》;GB 19087-2003《原产地域产品 庆元香菇》;GB/T 6192-1986《黑木耳》;NY/T 834-2004《银耳》;LY/T 1207-1997《黑木耳块》;SB/T 10038-1992《草菇》;GH /T 1013-1998《香菇》;LY/T 1649-2005《保鲜黑木耳》;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食用菌制品所选用的食用菌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烂现象。

食用菌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和食品添加剂及加工助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马福炉;(五)微生物培养箱;(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八)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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