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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发布人:     / 发布时间:2024-08-12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1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食品小作坊管理

第四章食品小经营店管理

第五章食品小摊点管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较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经营店(以下称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较小,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工商户。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店铺,在批准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内摆摊设点,从事食品销售、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产经营者自律、行政监管、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奖励、资金资助、减免场地租金、信贷支持等措施,支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改善生产经营条件,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发展特色食品生产,创建知名品牌;鼓励建设改造适宜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鼓励建设特色食品街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指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督促落实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工作。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族事务、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农业、畜牧、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承担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相关的食品安全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宣传,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隐患。

第十条各类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合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真实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旱厕、化粪池、污水池、暴露垃